作为央行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拥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自创设之初就备受关注。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5月23日,百行征信官方披露了两周年成绩单,透露了在收录个人信息主体、征信相关产品范围、合作机构类型及数量上等方面的诸多动向。
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8500万人,将拓展“b c g”端客群
百行征信官方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22日,其已拓展金融机构达1710家,签约信贷数据共享机构近1000家,百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8500万人,信贷记录22亿条。
去年7月初,百行征信公开105家合作机构名单中,最多的是小贷公司,如首批接入企业名单包括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拍拍贷等,此外还有捷信、中银、招联、马上等数家消费金融机构。
而截至5月22日,据介绍,百行征信累计收录p2p借款人4000余万,基本实现网络借贷人群全覆盖。同时,“对接了公安身份信息、运营商手机信息、银行卡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铁路出行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互金逃废债信息等9类金融替代信息,并与地图地址信息、地方政务信息、生活服务信息等5类信息源达成合作意向。”
在产品方面,百行征信已对外陆续推出了个人信用报告、特别关注名单、信息核验产品、反欺诈系列产品(欺诈规则报告、反欺诈评分、反欺诈风险画像)和百行征信app。
而据介绍,目前,“除去成品池内已经上线的6款产品外,半成品池有10款产品正在研发。预计到2020年底,百行征信总产品数将达到17款以上;此外,针对仲裁数据、消费信贷数据,以及后续授信评估、信贷资产价值评估等方面,百行征信已初步在4个产品储备池中规划超过33款产品,同时力争在三年内逐步实现信贷、决策、服务和营销全方位,贷前、贷中和贷后全流程的信用信息大类产品全覆盖。”
与之相应的,在数据库建设上,百行征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政府 市场”双轮驱动征信发展模式的总体部署,开业之初先集中精力面向互联网金融和新金融客户收集信贷信息,在基本实现非传统金融数据全覆盖的基础上,同步面向消费金融、传统金融和金融替代信息源进行业务拓展。
截至5月22日,百行征信覆盖了20余类合作机构,涵盖p2p、小贷公司、消费金融、融资租赁、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而在未来,“将面向c端推出app服务,正式面向社会公众推送个人信用报告;面向g端(government),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江苏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等开展了有益的合作尝试,正在有条不紊地扩大g端服务领域。”
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50万笔 完善征信立法受关注
今年1月份百行征信悄然上线。在华为应用市场、苹果appstore,用户搜索“百行征信”即可下载、登入、注册;点击进入app个人信用报告页,点击立即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可获得限次数免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生成后的有效期为30天,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截至2020年5月22日,百行征信基础征信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50万笔,累计使用量超过1.2亿笔;特别关注名单、信息核验、反欺诈系列等增值产品,日均查询25万笔,累计使用量超5300万笔。
从记者体验的情况看,百行个人征信报告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信贷记录(信贷概要、非循环贷款、循环贷款)、本人声明、异议标注及查询记录等等。信贷逾期保存期限为5年。
对市场流传说法认为,个人频繁查询征信、会被记录在案,在获取金融机构授信时会受到影响,对此,券商中国记者向接近央行征信人士了解,“这个说法不准确。”对方表示,征信报告有明确了哪些项是有影响个人信用的风险。
2018年3月,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围绕个人征信业务的许可资质认定最终落槌;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在内的8家原先的试点征信机构分别持股8%;与央行征信中心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局。
百行征信明确定位为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这意味着,其他信贷机构可以自愿选报送数据,没有强制性。芝麻信用与花呗事业群总经理文澜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曾证实,“(与百行征信)不存在数据的交集,没有数据的交换,但是会保持业务交流。”
“两会”期间,百行征信总裁郑先炳在受访时称,百行征信将把握数字化和互联网化的转型趋势,致力于为消费金融、小微金融提供个性化、场景化、定制化的征信服务,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更普及、更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的“普”;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风控水平,进而降低利率水平,实现金融的“惠”。
今年全国“两会”时间,个人信息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金融科技,是备受关注的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及,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