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套取贷款,开发商与“买房人”协商,通过“假按揭”的方式向银行贷款,资金由开发商实际支配使用。结果,开发商破产,未能按期还款。为追讨贷款,银行起诉至法院,这才揭开了这起“假按揭 真骗贷”的黑幕。
银行起诉追讨贷款
2013年底,金某、居某作为买受人,与凯悦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单价每平方米11004元,总价1663471元的房产,买受人首付款583471元,剩余房款108万元按贷款方式付款。
2014年初,金某、居某作为借款人,凯悦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金某、居某借款108万元用于买房,借款期限108个月。银行当天就向金某、居某指定的凯悦公司账户发放了全部贷款。
由于金某、居某和凯悦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催要未果,直到凯悦公司破产清算,银行还有借款本金80多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未收回。
2017年初,银行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某、居某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凯悦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发商、买房人合谋骗贷
看似简单的逾期未还贷款案,到了庭审时,不想竟旁生出枝节。
金某、居某及凯悦公司都称,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某和居某并没有实际支付,凯悦公司只是借用了两人的名义进行贷款融资,而且,归还的银行贷款前期都是由凯悦公司支付的。这些话的意思表明,他们三方合伙骗贷了。
凯悦公司破产管理人还表示,他们已经解除了与金某、居某之间的购房合同,再说,凯悦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只能要求确认债权。金某、居某则提出反诉,请求解除涉案的两份合同。
但银行坚持,贷款是否由凯悦公司使用,银行并不清楚,贷款是按合同约定汇入指定账户。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被确认无效或解除,作为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过错,金某、居某及凯悦公司必须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终审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本案有两点争议:一是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金某、居某和凯悦公司各承担何种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凯悦公司与金某、居某骗取贷款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故借款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银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凯悦公司和金某、居某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凯悦公司80%,金某、居某20%。
银行和金某、居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购房合同是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但行为人、相对人不得以伪装行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凯悦公司为了融资目的与金某、居某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合同,并以金某、居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对此,凯悦公司或金某、居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上述情况告知了银行或者银行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银行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凯悦公司与金某、居某不能以其签订购房合同行为的无效对抗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据此,市中院判决金某、居某应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100万余元;凯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同品 陈德严 胡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