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2022年4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最泰安全媒体记者从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了解到,《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分“回炉”学习天数、交通违法记分和增加减免记分等方面制定了新的规定。
满分学习每次不仅限7天,新规最多增加至120天
众所周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就要参加满分教育学习。根据原规定,小型汽车、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等驾驶人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有满12分的记录,参加驾驶人满分教育学习时间为7日。但按照新规,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1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7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1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举例来说,小型汽车驾驶员甲的驾驶证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为24分,那么甲要参加“回炉”学习教育14天,依此类推,其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对于大型客车驾驶员乙的驾驶证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为24分,那么在学习时间为30天的基础上,再加上30天,共计学习60天。
此外,对1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为进一步强化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泰安市公安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将严格满分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交通违法共50项,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
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教育引导作用,公安部于4月1日施行新的《办法》,主要目的是更好地发挥驾驶证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据介绍,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介绍,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举例来说,根据《办法》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根据原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证一次记12分。
面临“分数危机”驾驶员有“福利”,《办法》增加减免分规定
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只有12分,对驾驶员来说,每记一分都会“心疼不已”。其实,为给面临“分数危机”的驾驶员送上福利,《办法》增加了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驾驶人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驾驶人可下载“交管12123”app,注册并登录,点击尊龙平台登录首页业务功能,选择“学习教育业务”模块下的“学法减分”按钮,进入学法减分申请页面。
当然,有7种情形,驾驶人不能申请学法减分,例如,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2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在上1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2次以上满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最高将被罚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根据《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最高将被罚5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最高将被罚5万元,1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最高将被罚10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 美编 李睿智 通讯员 王璐璐 编辑 张帅 审核 聂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