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但是,自然人的死亡并不能自然消除其生前产生的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是否必须为其清偿呢?如果涉诉又将是什么样的诉讼呢?
案情回顾:
万某与何某签订《借款协议》,何某借给万某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8%,用万某名下××区××路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万某于2018年1月死亡,未留下遗嘱,因其原婚妻子已于2016年3双方协议离婚,故万某的该处房产根据法定继承由其父亲万某2、母亲郑某、女儿万某3继承。其母亲郑某、父亲万某2均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万某名下全部财产,故万某上诉房产由其女儿万某3继承。2019年,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要求:1.万某2、万某3、郑某向其偿还欠款60万元并按月息1.8%支付从2016年10月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对××区××路房屋享有有限受偿权。
本案争议焦点:
1、 万某2、王某、郑某是否对何某应承担还款义务?
2、 何某是否对万某名下××区××路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万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万某的遗产范围内向何某清偿72.96万元;
二、何某有权对万某所有的位于××区××路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支付限额内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性质进行认定。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后者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如果是家庭共同债务,债权人直接起诉配偶一方或家庭债务共担人就可以了。如果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则可以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偿清偿责任。本案中万某举债时已离婚,属于其个人债务,何某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偿清偿责任。
其次,并不是所有继承人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是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本案判决第一项为万某3在继承范围内向何某清偿72,96万元,并未像何某主张的那样,要求万某2、万某3、郑某像何某清偿,这是因为万某2、郑某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故不能要求万某2、郑某承担清偿责任。严格来说,万某2、郑某已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最后,关于债务利息。何某主张利息支付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而法院判决利息为12.96万,这是为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万某已死亡,若在其死后仍计算利息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均不合适,故法院将其利息进行了调整,仅计算至万某死亡时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