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被限制高消费了吗?为什么没有上你们那个‘黑名单’?”近日,在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事人杨某问法院工作人员。
2017年,克拉玛依市民范某向杨某借款3000元,后杨某多次索要,范某均不予理会。
“钱不多,但这个人太不讲信用了,我咽不下这口气。”今年年初,杨某将范某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范某返还欠款。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答应在7月底前付清欠款。期限已到,范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发现范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范某已不在本地。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法官对范某采取了限制消费令。
8月中旬,范某急于出行,发现不能购买高铁票,主动与杨某取得联系。8月30日,范某将3000元及逾期利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给了杨某。
确定杨某收款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范某的限制消费令。
法官有话说
乌尔禾区法院副院长蒲可可介绍,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会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但限制高消费与大家常说的纳入失信“黑名单”是两种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是对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则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进行限制。
实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相关人员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不能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名单库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只有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此看出,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更高。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