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在临沂市兴业银行办理了一张新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金卡,卡号为:62508604****,额度为17000元。截止2019年12月6日该信用卡账户欠款80460.24元人民币,其中本金55288.55元,利息3846.73元,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1324.96元,经兴业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且催收三个月以上未果,陈某甲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将恶意透支的兴业银行欠款70000元归还银行,并与兴业银行达成谅解协议,兴业银行出具谅解书壹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陈某甲透支信用卡的资金去向不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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