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3日,被告乔某向当地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亲自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该申请表背面约定了利息、收费标准、对账单及还款等事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银行按约定向被告乔某核发了信用卡,被告乔某收到信用卡后开通并进行了消费,后被告乔某逾期未还款。截止2021年4月1日,乔某在没有恶意透支情况下,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89.92元、利息4395.16元、滞纳金2398.72元,共计10668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乔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信用卡纠纷为由将乔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89.92元、利息4395.16元,共计104285.08元;自2021年4月2日起至被告乔某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乔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补充合约的各项规则,并与银行达成合意,应属有效协议。故乔某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透支款,构成违约,乔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金、利息的支付义务。乔某支付利息的期限应根据《民法典》第674条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予以执行。
乔某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应根据《民法典》第676条对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继续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调了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标准,并明确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所以乔某无须支付滞纳金部分。
乔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款项后,存在不予归还透支本息的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自本案审理终结后,即2021年4月2日起的透支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若乔某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乔某需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