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祝靖东报道)“张法官,我先偿还部分欠款,余款我争取月底前还清,能不能先恢复我的信用并解除消费限制?” 4月18日,当事人黄某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院审查后将黄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将其信用等级恢复至正常状态。
这是自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克拉玛依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及修复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以来,完成的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4月8日,该院起草《实施办法》与克拉玛依市发改委会签完毕,下发各区法院、区发改委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的财产确系用来支付其本人或近亲属医疗、社会保险、赡(抚)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以及近亲属丧葬费用的,不受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同时,为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该院与市发改委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推送制度,定期向市诚信体系建设平台推送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和同步信用修复,调动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主动性,激励被执行人对本人信用进行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的解除。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台,不仅能够起到正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而且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