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媒体有文章说“佰仟租赁法院判决显示:4倍lpr已经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仔细查看文章内容之后,发现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基本常识,免得被断章取义的文章误导。
首先,适用范围不符。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适用范围很明确是民间借贷业务。即使参考其他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借贷业务,也依然不适用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是完全不同于借贷业务的世界第二大金融业务类型,借贷业务的法律法规不适用融资租赁业务。
除非是融资租赁“假回租业务”,也就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名租实贷业务,这种业务的实质是借贷业务,只是借用融资租赁的名义而已,这种业务才会受到借贷业务的法律法规的监管。
其次,佰仟租赁的判决按照4倍lpr执行的是逾期后的罚息,不是正常的业务收费。
从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在佰仟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租赁车辆融资后,未按时归还租赁费致使债务逾期,佰仟融资租赁将被告的债权以“以资抵债”的形式转让给了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承租人逾期未付,佰仟金融主张承租人一次性归还逾期的融资款及未到期的融资款,但在逾期利息方面,法院认为佰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罚息,综合利率为29.2%,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法院按照原告庭审中主张按15.4%计算予以支持。
逾期利息属于很多行业都会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收费项目,实质上属于到期应付资金未能及时支付资金所要付出的资金占用费用,相当于变相的借款利息,这个自然是要按照借贷业务利息上限执行。这个和业务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此就说此项业务是按照借贷业务的4倍lpr收费限制。
例如:
1、a公司和b公司采购100台电脑,总计40万元,约定账期一个月,到了一个月付款期限,a公司不能按时付款。逾期两个月以后,b公司起诉a公司,除了偿还40万应付货款,还要加收两个月逾期的利息,加收的利息按照4倍lpr的利率执行。
难道能说“电脑买卖是按照4倍lpr收费”吗?不能!
2、客户去购买了黄金首饰总计20万元,约定是分两个月分期付款,每个月付款10万元。到了付款期限无法支付分期款项10万元。首饰公司除了要求支付应付的分期款项10万元,自然会要求支付逾期的利息,相当于客户占用了首饰公司的10万元一定期限,自然要支付利息,这个就按照4倍lpr执行。
我能说“买卖黄金首饰是按照4倍lpr收费”吗?不能!
通过以上事例,大家可以看出,逾期利息(罚息)和业务本身没有太大关系,逾期利息即可能发生在金融相关的业务中,也可能发生在商品贸易中,逾期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成本,和借款业务的本质相同,但不同于业务本身的收费。
佰仟租赁的诉讼判决只代表逾期利息会受到借贷利率的政策限制,和行业本身业务收费没有关系。
请融资租赁行业的朋友踏踏实实做好合规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必担心借贷利率限制政策。只有那些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假回租”业务才会受到借贷利率限制政策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