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常见知识点
1、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各自的定义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其中,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2、乘客不听票务人员的多次劝说,执意将胳膊伸出车窗外而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担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乘客故意出现某种危险行为的情况而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必承担责任。但是相应的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乘客不听票务人员的多次劝说,执意将胳膊伸出车窗外而受伤害的,属于乘客的故意行为,其造成的责任应自负。
3、承运人将普通客车改为空调客车,应该向旅客加收票款吗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再加收票款。由此,由普通客车改为空调客车的,不应该再向旅客加收票款。从合同的角度来讲,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
4、托运人因瞒报货物装有易燃、易爆物品而导致承运人车辆毁损的,应该赔偿吗
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表明一些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重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托运人因瞒报货物装有易燃、易爆物品而导致承运人车辆毁损的,应该赔偿。
5、托运人变更目的地,运货司机可以拒绝运输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此可见,托运人可以在货物运送至收货人之前变更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终止运输,并将货物运回,运送到其他地方或者交给其他人,但是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6、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运送货物毁损的,承运人还用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运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收货人逾期提货需要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这是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逾期的货物保管费用。此外,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当承担损失。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8、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泥石流而毁损了,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运费吗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可抗力指的是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泥石流而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情况,因此在未收取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再要求收取运费。承运人要求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拒绝支付。
二、签订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以书面形式订立运输合同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的,在撰写合同内容时也要做到明确、具体,尤其应避免口头承诺。
2、要严格规定运输合同订立中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应遵循意志自由原则,但为了平衡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利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进行干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这表明,我国法律特别限制了承运人可以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具体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为: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具体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等)。
(5)货物重量。
(6)货物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等)。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等)。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为: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4、认真对待危险货物运输
首先,应当合理地托运和实事求是地申报危险货物,切勿不报、漏报、错报、瞎报,确保航运安全;其次,要严格按照港口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和装箱;再次,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别是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必须具备船舶监管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最后,还要注意转运港口的特殊规定。
5、要认真把握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由于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的情况各有不同,对于交付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预先购票的,自购得票时合同成立。
②先登上运输工具后购票者,从登乘运输工具时起合同成立。
③承运人与旅客采用取票方式预订的,从取票人处取到票时合同成立。
④承运人与旅客采用送票方式预订的,以承运人将票送至接收人处时合同成立。
(2)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客运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客运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检票时间。由于承运人运输的旅客为不特定的人(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尚未检票前(生效前),合同的旅客一方主体可以发生变更(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但在检票(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旅客一方主体已经特定,不再允许客票的旅客一方主体发生变更,即旅客不得将票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