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15天 抚州中院为66名业主执行43万元延迟交房违约金
日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15天成功执结了42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为66名购房户执行逾期交房违约金共43.7万元。
据了解,李某辉等人与抚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李某辉等人分别向抚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4月,抚州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抚州市某公司应向李某辉等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共计437269.38元。
今年5月,因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李某辉等人先后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5月5日至6月6日,抚州中院受理的系列执行案有42件,涉及66名购房户,这些案件在立案系统被随机分配到了三名执行法官手里。
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抚州中院指定一名执行法官牵头负责。这些案件标的虽然很小,但涉及不少普通购房者,事关民生利益。牵头执行法官一边制订了详细的执行方案,一边立即启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工作。很快,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后,第一时间赶到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扣划437269.38元。
然而,当执行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款时,被执行人就其中24件案件向抚州中院民三庭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抚州中院执行局遂依法中止这24件案件的执行。一个月后,抚州中院执行局在了解到该院民三庭驳回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立即重启案款发放程序。
据统计,扣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时间,这起涉商品房买卖的系列案从执行立案到结案共用时15天。
来源:抚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