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乔某对湖南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乔某《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不服,于2018年8月2日向**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区相关部门于8月4日签收后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乔某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对乔某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相关部门辩称,乔某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复议,**区相关部门已无权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相关部门已经收到该信件,也知晓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对乔某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市**区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对乔某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本案中,根据乔某提供的证据,可以推断**区相关部门已经收到乔某邮寄的信件,即使**区相关部门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信件未收到,**区相关部门也知晓了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对乔某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若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给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