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灵山警方持续强化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管控、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2022年2月11日,灵山警方又查处一起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陈某作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罚。
2018年11月,陈某因吸毒成瘾被送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转为社区康复三年,并签订了《社区康复协议》。签订协议后,陈某多次不按规定到陆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报到,多次逃避、拒绝尿检。工作站禁毒专干多次上门走访、电话联系陈某,对其进行教育和劝导,陈某漠视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管理,其行为严重违法反社区康复协议。
2022年2月11日,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陈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循哪些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或不定期接受抽检;
(三)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以书面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情形是什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社区康复时限不超过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情形是什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人员有哪些后果?
根据《禁毒法》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