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夫妻房贷逾期 开发商被判连带担责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85后李某夫妻8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某开发商虽代偿6次后,李某夫妻仍无法继续支付后续款项,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某银行与李某夫妻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李某夫妻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643542.34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7696.74元;李某夫妻支付律师费用6000元;某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李某夫妻、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7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48年11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3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抵押物为案涉房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某开发商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发放贷款67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21年11月19日,李某夫妻共有8期逾期记录,其中开发商代偿了其中6期,现仍有2期逾期未还。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43542.34元,利息(含罚息、复息)7696.74元。
原告清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律师费6000元,有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协议为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合同项下欠款本息。某银行据此诉请被告李某夫妻返还全部借款本金643542.34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7696.74元,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
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用6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6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判决书还确认,由于开发商某开发商未积极督促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未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并及时对接和配合银行,导致案涉房产未获取他项权证,开发商某开发商存在过错,依约应就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阶段性担保实质上为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只是阶段性担保合同存续的时间, 如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满足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变为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法官建议:开发商应建立健全与购房人、银行和产权部门的跟踪系统,随时掌握购房人的资产和还款情况,积极督促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尽早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