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为标的,以借贷方式进行的民事活动。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着风险和纠纷,如借款人拖欠还款、出借人索要高利息、双方约定不明确等。
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是否可以仅凭借欠条来追讨债务呢?这取决于借欠条的内容、形式、证明力等多方面因素。
2018年1月10日,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出借现金10万元,并要求李某出具借欠条一份。
李某在一张白纸上写下如下内容:“今向张某借款10万元整,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并支付利息3000元。如逾期不还,每日加收利息100元。借款人:李某。”并在下方签字盖章。
2018年6月30日,张某向李某催讨本息共计10.3万元,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张某多次电话、短信、微信联系李某无果后,于2018年9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李某辩称,他与张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他只是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签了一张空白纸,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他认为张某是想利用这张空白纸来敲诈勒索他,并提供了他的银行流水单和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2018年1月10日当天并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张某的转账或汇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所提供的借欠条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点一:借欠条是否能证明借贷关系?
争议点二:借欠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有效?
一、借欠条是否能证明借贷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本案中,原告张某所提供的借欠条是一种书面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并不能单凭借欠条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因为借欠条只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书,没有出借人的签字或者确认,也没有第三方的见证或者公证,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如果被告李某否认借款事实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那么原告张某就有责任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如转账记录、汇款凭证、还款催收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
如果原告张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否认了借款事实,并提供了他的银行流水单和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2018年1月10日当天并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张某的转账或汇款。
而原告张某除了提供借欠条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所提供的借欠条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借欠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借欠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3000元,并且逾期每日加收利息100元。
但是如果被告李某逾期不还,那么其支付的年化利率为(3000 100×180)/100000×2=39%,已经超过了年利率36%的上限,属于过高利息的约定。
因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只有本金1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而又复杂的民事活动,涉及到金钱、信用、诚信等多方面因素。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能以借为名行诈为实,也不能以贷为名行剥为实。
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如借款合同、借欠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和主张。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并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