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但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企业又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风险呢?
汉语词典对旷工的解释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旷工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
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即劳动者主观上有旷工的故意,才可认定劳动者旷工。
(一)存在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基本上不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劳动者旷工一天,用人单位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属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如被认定为克扣工资,除需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还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出现旷工行为后的薪资扣除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旷工行为进行惩罚。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进行管理,当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有合法合规的民主、公示的形成手续,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旷工管理制度制定的建议:
1.劳动者旷工行为和绩效考核挂钩
《劳动法》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用人单位可在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将作为绩效考核的考量因素之一,如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将扣减其绩效考评分数,进而导致其绩效工资降低,引导劳动者自觉避免旷工行为。
2. 对劳动者的旷工行为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挂钩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哪些情形下的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者符合相应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达多少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是“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三日”,也可以是“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七日”,具体按照各单位的管理需求来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设定天数的合理性。
(二)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如遇劳动者无故缺勤,建议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查明劳动者未返岗的原因;如劳动者接到返岗通知后仍无故拒绝返岗,方可认定劳动者旷工。
(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圣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萍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应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圣某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制定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二天扣四天基本工资”的规章制度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