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过不下1000遍了。”近日,青年作家周朝军颇为无奈地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多年前,他作为贫困学生,申请到助学贷款,未到还款时间,征信系统却显示他逾期20个月。此后,他为摘除征信“黑名单”身份,斡旋于多个投诉部门,一次次赶赴异地,一遍遍复述遭遇,仍没得到彻底解决。无奈之下,才把发放贷款的银行告上法庭。
2020年5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中国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15日内消除周朝军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助学贷款的逾期记录;赔偿周朝军经济损失1000元。
周朝军说,这些年,他为讨“清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自己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法院认定,周朝军与被诉银行均对逾期记录有过错,不用赔礼道歉。
周朝军反映自己“被逾期”,中国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为何2年后才将该不良征信记录删除?期间会不会对周朝军造成影响?7月9日,记者致电并发函联系了中国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一位副行长表示,明天就给答复。7月10日16时许,记者再次联系该副行长,得知今日无法答复。
10年前申请6000元贫困助学贷款
未到还款日期便“涨了”
周朝军生于山东临沂,自小由年迈的养父抚养长大,家境十分困难。2008年9月,他考入湖北医药学院(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成为了一名医学生。由于养父年迈、无力承担其学费,周朝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下称: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助学贷款。
周朝军与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周朝军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显示,2010年1月,他从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用于交学费;偿还贷款本息约定从2013年7月起。
2013年的大学毕业前夕,周朝军打算用写作积攒的稿费,提前还清助学贷款,未料应还款金额却“涨了”很多。“根据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在校阶段,由财政贴息,借款人不负责还款。”他向记者解释。
周朝军回忆,发现贷款异常后,他第一时间与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进行了沟通,对方让他等回复,“当时农行工作人员告诉我,会马上给我处理,但从4月到6月毕业,我联系了多次,每次都说马上处理,但从没有人跟我联系,我每次都要复述一遍事情原委。”
周朝军对记者说,2013年12月,他在西安找了份工作,入职需要征信报告,他去打印时才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有连续2年多的逾期记录,“原来不只是钱的问题。”
“也就是说,距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还款时间还有2年,可我却在两年前的2011年就已经‘被逾期’了。”周朝军说,与贷款银行沟通不见效,他开始找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反映,上级银行、市长热线、银监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周朝军告诉记者,他跑了很多部门,“每到一个地方,人家说你写个材料给我。交了材料,就只能回去等着。”等着、等着、等着,征信“黑名单”问题没解决,还“拖出”一大堆麻烦。
作家起诉:自从上了征信“黑名单”
结婚买房受到了影响
2019年8月,周朝军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做了立案登记,将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告上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周朝军起诉称,他在就读专科期间申请到上述6000元助学贷款,未毕业前考取了“专升本”,在校时间延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还款起始日期延期(从2011年9月变为2013年7月)。2013年5月,他本打算提前还贷款,但发现需归还的贷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6000元有较大出入,还款金额总计1.5万元(记者备注:包括“逾期”的罚金、复息等)。他第一时间致电借款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向上级领导汇报后给予回电。直至2015年4月,他也没等到银行的回电。这期间,他不能正常归还贷款,征信逾期约45个月。他原定于2015年夏天举行婚礼,因婚房贷款迟迟不能批复,婚期一再后延,岳父等人一度对其人品产生质疑。
周朝军向多部门投诉后,2015年4月起,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着手处理他的征信问题,同意将其2015年5月前的所有逾期消除。当年8月,周朝军的逾期记录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消除后,他承诺,若征信问题不再影响他的生活等,便不追究银行的责任。2016年12月,他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婚房,未料贷款资格仍受限。他查询发现,2015年的6、7、8月仍存在逾期。迫于结婚筹备,他放下征信问题,四处借钱,追加购房首付,贷款利息也从约定的基准利率上浮两成,损失巨大。
周朝军告诉记者,为较一个真、掰一掰理,他将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因被告因素导致他的不实逾期记录;判令被告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银行承认操作不当
因未及时补录信息
致大学生“被逾期”20次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周朝军所诉之事,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回应称,周朝军与该行约定的还款起始日为2013年7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周朝军直到2015年7月2日才首次还款,2017年1月18日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这是造成其个人征信报告出现违约记录的根本原因。
对于周朝军未毕业即背负“逾期”,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解释,由于操作不当,该行未能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重新约定的还款起始日等信息补录进系统,直至2013年4月才将该信息补录进系统,因而,系统记录的还款起始日仍为2011年9月(即专科毕业),从而出现20期贷款逾期记录(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接到周朝军投诉后,该行立即将该情况上报至上级银行,于2015年6月10日,经总行批准,将原告此前所有违约记录全部删除,不存在因该银行的因素导致周朝军人行征信系统不实逾期记录。
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认为,周朝军在该行办理贷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这造成的不良逾期记录属实,且应由周朝军本人承担。周朝军提出该银行为他消除逾期记录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
银行没侵权行为,也没损害后果
2019年9月18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此案为名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周朝军从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共计20期贷款逾期记录以周朝军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的2015年6月、7月、8月逾期记录,是否导致周朝军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没侵权行为,也没损害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首先,周朝军与被告变更还款起始日后,被告未及时更新相应信息库数据,导致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仍以原告周朝军专科毕业日为还款起始日,出现从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共计20期贷款逾期记录,该记录系被告原因造成,该记录被告发现后予以了删除。在变更还款起始日后,周朝军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至今他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显示2015年6月、7月、8月逾期记录,系周朝军自身原因造成。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被告已经删除的20期贷款逾期记录以及现仍在的逾期还款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均不会造成原告周朝军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次,周朝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名誉受到实际损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损害后果,周朝军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银行错在没告知该还多少钱
应在15日内消除逾期记录
宣判后,周朝军提出上诉。他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在变更还款起始日后,周朝军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至今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显示2015年6月、7月、8月逾期记录,系周朝军自身原因造成”,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判令,银行消除周朝军个人助学贷款的逾期记录
周朝军解释,银行的错误(逾期)数据自2011年9月产生,错误利息远多于正常利息,即便他正常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信息依旧会产生。
2020年5月27日,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茅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15日内消除周朝军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个人助学贷款的2015年6月、7月、8月三期逾期记录。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详述,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删除征信系统中周朝军之前的逾期记录后,应当及时告知周朝军删除情况以及应还本付息的具体金额,以便周朝军及时按期还款,但该支行并未主动及时履行这项告知义务。
另外,2015年6月10日之前的逾期记录虽已删除,但银行系统中仍然存在周朝军过往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并纳入应还款项计算。在纠纷未妥善解决前,周朝军无法按正确金额按期还款。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周朝军2015年6、7、8三个月逾期记录的产生,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具有过错。周朝军要求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消除其在征信系统中上述三个月逾期记录,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详解:
为啥不判令银行道歉?
不良征信不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周朝军上诉时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他一审中提出的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律师费等诉求。
周朝军解释,一审认定他的不良征信并无传播,即未对其构成侵害,这显然不合常理。征信是社会对公民信誉的重要考量,信用不良是否传播都会对公民造成心理伤害。他在此阶段购买住房贷款利率上浮,办理信用卡屡屡被拒,这都是无需举证的事实。
周朝军还提到,被诉银行当庭承认工作有失职,逾期信息造成他无法办理信用卡、无法正常贷款,这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一审法院却仍认为他的权利未受到影响。另外,他为解决错误逾期,耗费了5年的人力、物力,且多次跨省前来十堰市处理此事宜。
不过,二审法院最终仅判令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赔偿周朝军经济损失1000元,未支持他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的诉求。
二审法院判决中详述,周朝军要求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赔礼道歉,是基于不良征信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那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周朝军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名誉受损的后果。
二审法院还认定,周朝军在2015年7月1日前已知晓前期逾期记录已消除、且已准备继续还款的情况下,并未积极主动与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沟通确认实际应还金额,以免发生后续纠纷,其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2015年6、7、8月逾期记录的产生,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因此,周朝军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周朝军的索赔要求,二审法院认为,周朝军称其因征信问题造成婚房贷款受限、利息上诉,损失巨大,但未提交证据证实。鉴于农行十堰人民路支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导致双方纠纷产生,从而引起诉讼。周朝军为了主张权利,从山东省临沂市到本市,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可酌情支持其经济损失1000元。对周朝军要求支持律师服务费8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不良征信或增加个人贷款成本
银行原因导致“被逾期”,
核实后可删除
“被逾期”产生的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即便不能认定会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那它对个人工作生活有没有影响?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有关信用记录的问题解答》中提到:“个人信用报告广泛应用在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活动中。信用报告能够节省银行审贷时间,帮您快速获得贷款。”
“如果您的信用良好,银行还可能会在贷款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但如果您有逾期记录,银行在放贷时会更加慎重,不利于您获得贷款或增加您的贷款成本。”
“如果已有逾期记录,应尽快还款,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果逾期信息有误,应尽快提出申请,及时纠正。”
7月10日,记者联系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个人有“逾期”,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能影响信贷机构对其信用评价。
“有没有影响、如何影响评价,是根据各家机构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我们只是把这个报告提供出来,具体怎么参考,还是由对方决定。”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是从将逾期款归还之日起计算,保留5年,之后会自动删除。如果是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个人“被逾期”,可以向银行提交异议申请,或是直接去人民银行提异议。
“提完异议后,我们会帮忙督促银行核实问题,一般会在20天之内给出回复。若确实是银行原因造成的,他们可以给删除。他们报了这个数据,也有删除权限。具体能不能删,由银行自己决定。如果银行拖着不处理,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