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中选取了6个社会关注度以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借款28万元到期不还,为了逃避债务销声匿迹,但在躲债的过程中,又将自己的唯一一套房产,以现金的形式迅速出手卖掉……在经过6年的查证和寻找无果后,房山法院院长签发了北京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欠债者被逮捕归案,承诺还款并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捕还是不捕,合议庭当时也商议了很久。”房山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于妍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逮捕令签署前,由于定罪证据还没有十分确凿,签署逮捕令,法院将面临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不签,欠债6年的老赖就有可能一直逍遥法外。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点评对这个做法予以肯定,并且希望这个“首个”成为被普遍效仿的样本。
▲欠债者董某被逮捕归案后受审,并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法院供图
借28万元不还 欠债者卖掉唯一房产
2011年6月1日,董某与石某签订28万元借款合同,同时也对利息与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石某向董某发放了28万元借款,但在钱款合同到期后,董某却拒绝还款。石某于是将董某诉至法院。
2011年12月9日,房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董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石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2011年12月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石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而就在这时,董某突然“人间蒸发”了。据房山法院负责执行该案的崔光伟法官介绍,法院开始执行案件时,因为找不到董某,所以不得不终结执行程序,此后,法院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执行线索,董某名下有一套在房山区的房产。
“根据线索我们发现,2013年5月,董某在中介挂牌出售房产,并且标明‘急售’!”法官联系到中介和买房人发现,董某的房产在挂牌不久后便售出,但房款并没有通过银行卡转账,而是全部现金交易,此外,董某出售房产的总价款也是28万元,与其欠石某的金额刚好吻合。
董某卖房后,并没有将钱款还给石某,而是仍旧销声匿迹。而根据崔法官介绍,石某本人也是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万元对其而言是笔不小的数目,在多年间,石某一直在寻找董某的下落。
“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我们根据线索又发现董某名下有一张存折,每月她都会从里面提取3000余元的养老金。”崔光伟说,于是法院依法冻结了董某的存款,但董某仍旧没有出现。
房山法院发出北京首张自诉逮捕令
2017年8月,石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董某提出了刑事自诉。同年8月23日,房山法院受理了该案。
此后,房山法院院长就该案签发了逮捕令,依法对董某决定逮捕。于妍法官表示,逮捕令的执行机构是公安部门,相比于法院,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找人”的手段更多样,也更有效。
董某到案后,向法院解释说,自己其实很冤枉。她表示,其原本并不认识石某,28万元是她替别人打的借条,钱款实际上并没有由她来使用,但经过查找,法院并没有联系到董某所说的“实际借款人”。
法院多次对董某提讯进行释法说理,董某表示认识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庭审前,董某通过家属,偿还了部分钱款,并与石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制定了还款计划。
庭审过程中,董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董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解读
第一张自诉逮捕令背后的“纠结”
审理此案的法官于妍介绍说,在石某自诉董某立案后,其个人不具备很强的手段调查取证,于是法官们便决定为此多做些工作。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董某的行为是符合拒不履行判决罪的,但有一点尚未明确,董某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构成该罪的一个要件,我们当时不知道消失多年的董某是不是遇到了重病,或者亟需这笔钱来救命,在此情况下,法院签署逮捕令,还具备一定的风险”,于妍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执行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后,有24小时的提讯时间,一旦在提讯中发现当事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变更强制措施。
于妍介绍,法院与公安进行沟通,要求董某在归案后,马上通知法院对其进行提讯。在提讯中,董某吞吞吐吐地表示自己用28万元偿还了高利贷,但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所以,法官当时基本可以认定,董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在获得足以履行执行义务的售房款后,仍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并通过隐蔽住址、变更尊龙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等形式逃避执行,致使该判决长达6年之余仍未得到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对于这份逮捕令,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房山区法院敢为天下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先,又藐视法律法院权威在后的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坚决动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羁押,既排除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障碍,又保护了自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所谓自诉案件,是由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审判程序前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自诉案件被告人常常采取不应诉的方式抗拒法院的审判,有的从诉讼伊始就拒不到案,有的在诉讼过程中觉得审判结果于己不利、极有可能被定罪量刑,从此躲避法庭、玩人间蒸发。所以,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既值得点赞,也值得反思。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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