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2018年11月28日,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2019年11月18日,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二亩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共致15人遇难,9人受伤。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告诉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要。
国务院安委会11月22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主体责任?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 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面临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且逾期未改正的,最高罚款20万元。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产生积极作用。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
违反《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及设施器材、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者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又称“一法一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记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