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仍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妥善准确拟定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a市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将登记于a公司位于a市某地的写字楼出租给b公司,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其中免租期为6个月,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b公司于2021年5月开始拖欠租金,2021年9月28日,a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一份以催告b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律师函。直至2021年10月29日,b公司仍拒不支付租金。
二、争议焦点
租赁合同何时解除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
三、在案证据
1、写字楼租赁合同;2、不动产权证书;3、微信聊天记录;4、律师函及快递单;5、租金发票;6、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等。
四、办案思路
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晰,但确定诉讼请求仍需符合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何时解除
本案原告方诉讼目的系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案涉房屋,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诉讼请求应写明在被告方收到起诉材料时租赁合同解除。
(二)违约金如何计算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原告可解除合同,同时没收租赁保证金、追收免租期的租金。
起诉时,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列明各项诉讼请求,比如解除合同前欠付的租金、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腾退房屋的,应按照每月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以及租赁保证金、追收免租期内租金等。
五、经验总结
由于本案a公司证据较为充分,对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得比较详细,因此各项诉请均有相应依据。但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亦提出调减意见,故在判决时,法院酌情进行了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