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那么出借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767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但是这个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债务人逾期未还款,且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按期归还的情况,载明应该如何再继续计算后面的利息。
是纯以原来的本金为基数,向后计算利息;还是可以把前面未还的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作为计算后面利息的基数?即,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
对于此情况,本律师认为能否计算复利,主要还是看借款关系成就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或者债务关系成立后双方是否又对此种情况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过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不能计算复利,只能按照原来的本金数额计算后续利息。
而如果有约定复利的计算方式,自然很好,可以按此计算复利,不过计算复利还是需要有一定的法律限制要求的。
1、对于此前的利息约定标准,如果未超过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本金及利息之和可以作为新的本金,向后继续计算利息。
2、对于此前的利息约定标准,如果已经超过了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的利息也不作为新的本金的一部分。
3、按照前述方式计算利息、复利之后的总数,不能超过最初原始本金、以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所计算的利息数的总和,如果超过了也无效,法院不会支持。
另外,再说一下,现在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年14.8%,但这个数值是在变化的,个案还需要看具体时间段的利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