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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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
任依伯只好诉至法院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某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令某公司即时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给我,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要赔付迟延交房违约金。”
某公司则未到庭参加诉讼
未作答辩,举证、质证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任某依约向某公司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某公司亦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公司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未向任某交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任某请求某公司交付需由其提供的房屋办证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以任某已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1%标准向任某支付违约金。讼争房屋在2015年10月8日交付使用,截至2016年10月8日满365日,故任某请求违约金从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合理,予以支持。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福清市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任某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官提醒
在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产所有权。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外,还包括办理完交纳相关税金及维修基金之后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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