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2﹞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2万元人民币,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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