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实施房屋征收,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先生和x县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09月20日,过渡费计算至2018年09月20日,而x县政府在2019年6月10日才交房,张先生可以要求x县政府支付逾期过渡费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临时安置费。双方经在协议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09月20日,过渡费计算至2018年09月20日。张先生于2019年6月10日接到房屋,x县政府超过约定期限逾期交房,应当支付逾期过渡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