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扣留事故车辆?
答案:可以扣留。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必须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二、事故车辆能不能指定停车场停放?
答案:不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能不能扣留?
答案:原则上不能扣留。除非所载货物为违法物品。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主要为了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四、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如果已通知当事人领取,却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能继续扣留车辆吗?
答案:不能。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不能因为未达成协议或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