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顾名思义,是要靠着信用来维持的,因此在持卡者刷卡消费的同时,一定要维持好信用,而维持好信用的前提是按时还款。
如果持卡人未按时还款,超过还款有效期限,银行工作人员将会催告,催告后持卡者还是没有进行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采取起诉的方式。
01
案件回顾
杨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杨某某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知悉并遵守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自助还款业务协议书》,并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上述合约签订之后,银行同意杨某某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但杨某某持有并透支消费该卡后,经银行催告仍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
遂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所欠本金、利息、违约金。
02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银行自愿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杨某某办理信用卡实际使用后多次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银行依据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要求杨某某全额偿还所欠款项本金并按领用合约约定收取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中,被告人与原告自愿签订了合约,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按时偿还信用卡所欠本金、利息、违约金,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依据《民法典》法条规定,被告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
03
《民法典》
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以上法条内容提到的第510条法文,具体内容如下。
04
《民法典》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质,不具有强制性,目的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双方合同内容,避免或者减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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