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以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心情可谓冰火两重天,正在双方争执焦灼之时,关于平安银行金融借款纠纷的二审判决为金融机构带来底气。
撰文 | 木音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平安银行成为金融行业首家被法院判定依照4倍lpr计算罚息、利息等综合息费的机构,平安银行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最终剧情出现反转。
近日,针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民间借贷新规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二审上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就是说,经过一番博弈后,法院坚持金融机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独立性,不支持金融机构借款人主张的4倍lpr标准。
此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驳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24%的年利率诉求,判决借款人以4倍lpr,也就是以15.4%计算逾期利息。
彼时,市场猜测平安银行可能是金融机构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众多逾期借款人高举降息旗帜,讨伐金融机构,而金融行业人心惶惶,担忧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向金融借贷领域渗透。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行业一片哗然,无论是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助贷机构,都担心15.4%的标准适用在自己身上。由于监管部门未明确表态,大部分机构维持驻足观望状态。
就行业现状而言,多数法院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依然采用传统的两线三区标准。然而随着金融机构法诉业务的推进,业内陆续披露了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给金融机构的定价和诉讼业务造成较大阻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时,均要求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lpr四倍。
一旦民间借贷新规适用于金融借贷领域,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获客、利润等,特别是对于客群更为下沉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此外,还可能引发金融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部分合规的金融供给方退出市场,压缩了普惠金融的市场空间。
同时,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存量资产的隐患,甚至部分逃废债群体借助新规躲债、逃债,疯狂投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资产中利率超过4倍lpr的有数万亿之多,若对金融机构采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存量资产风险势必提升。
平安银行在利率博弈中胜出,会给金融行业的风险定价、贷后管理带来底气。「消费金融频道」获悉,目前对于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主流意见还是参照24%的利率标准判决。
至今,关于金融机构利率适用标准仍在讨论中。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专门印发通知,号召各会员单位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一线从业人员等一起在全行业中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对行业影响颇深,新一轮现金贷利率变革可能将至。
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从监管政策导向来看,尽管利率下行是趋势,但利率市场化或成未来方向。无论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是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都明确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不能混为一谈,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