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逾期能报考公职单位么,学法普法网-尊龙平台登录

用卡经验网 2022-10-21 04:39:07

以下是啊郝律师根据日常法律咨询问题总结记录的常见问题,是大家学法普法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好素材。以后会定期发布总结记录总结供大家学习!欢迎交流!

啊郝 律师: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要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网点予以明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通知》明确,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啊郝 律师:

股权代持应有书面协议:古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即便是亲兄弟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也应该签署书面形式的、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否则,可能不仅失去股权,在一场激烈而旷日持久的诉讼之后手足亲情早已丧失殆尽。

因为庭会议未就有关代持股合意的问题达成任何书面记载,因此即便书父母和兄弟姐妹出庭作证,法院也不认定股权代持事实。因此我们建议:任何重大事项的会议和决议均应以文字形式记录,不管是公司会议还是家庭会议,这是一个良好的习惯。

啊郝 律师:

微信聊天证据规则: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啊郝 律师: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的董事作为公司的负责人,负有勤勉、尽责、监督的义务,以确保公司披露的消息真实、准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行业专业人士,有能力亦负有义务对其担任董事的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给予关注并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同时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对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虚假情况提出质疑。公司因未如实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对公司内未尽到勤勉、监督义务的董事,亦应依法予以处罚。

啊郝 律师:

最高法院2018年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要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啊郝 律师:

在无法律规定或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这一要件。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内个人购买房屋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取得所有权的,该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复婚后又离婚的,上述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啊郝 律师: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重要职位,公司章程可赋予小股东人事提名权。大股东不可利用表决权的优势地位形成股东会决议剥夺该提名权,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啊郝 律师: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就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违约金的支付请求需另诉获赔。

啊郝 律师:

因被执行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新股东的登记材料系其伪造,后经工商部门撤销变更行为并认定该新股东非被执行人股东的,不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以新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啊郝 律师: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啊郝 律师:

矿产合伙企业合伙人将全部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对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具体理由是:一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并没有行政审批的要求,但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转让将导致原投资合伙人全部退出该企业,原登记在矿山合伙企业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亦需要进行相应变更,而采矿权的变更必须经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因此,在矿山合伙企业投资人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转让合同应定性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对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啊郝 律师:

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当然,根本的解决还得靠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啊郝 律师:

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申请人虽主张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

啊郝 律师:

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套现而入刑的案件宣判。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虚构交易通过蚂蚁花呗进行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一审法院判决明确:通过虚构交易,帮别人“花呗套现”并且收取手续费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啊郝 律师:

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既不应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影响,也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

啊郝 律师:

“以让渡股权的方式设定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该种让与型担保灵活便捷可以方便当事人融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视为当事人在商业实践中的创新活动,属于商业活力的体现,不应以担保法未规定该担保方式来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论何种担保,其本意在于实现担保债权受偿的经济目的,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禁止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债权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取担保标的所有权。同理,让与担保也并非为了帮助债权人因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得所有权从而变相获取暴利。因此,当事双方应经过股权回购或变价清算受偿的方式处置股权,禁止债权人直接取得股权。

啊郝 律师:

土地被查封不影响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以被查封的土地合同开发房地产亦不会影响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提供土地一方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导致项目延期,则土地提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为避免土地提供方提供的土地存在被查封、被抵押等权利瑕疵,资金提供方可在签订合同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土地的权属状况,并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陈述与保证。如果土地已经被查封,合作开发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土地提供方对土地进行解封,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啊郝 律师:

股东会未经通知个别股东参会而作出的决议,即使表决权符合资本多数决也应属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参加股东会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而作出决议,剥夺个别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权利,并不单纯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的范畴,应属无效。

啊郝 律师: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形下,母公司控股股东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在子公司怠于向母公司控股股东主张权利时,母公司其他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在履行了相关前置程序后,有权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啊郝 律师:

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房屋所有权证未能取得的情况下所设立的,在具备办证条件下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从而保障预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说,在预抵押登记之时,真正的抵押权并未设立,预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请求权或者期待权。

啊郝 律师: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闹市区先后与多辆车相撞,造成多名人员伤亡。经鉴定,行为人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该行为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规定,该行为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被害人人身造成严重损害,给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该行为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处于保险期内,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啊郝 律师:

《公司法》倾向于在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本身享有诉权,或者公司可以行使诉讼之时,股东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径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就出资不实纠纷而言,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通常情况下不得以此为事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啊郝 律师: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其现实意义并不限于民法制度建设之内,而是要影响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或者全部。民法总则的重点是成分承认和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按照民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原理,不仅仅规定了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自然人的人身权,还根据现实生活的发展,规定了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方面的权利。民法总则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的民事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方面也作出了极大努力,实现了重要的思想更新和制度更新。

啊郝 律师: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法院判决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啊郝 律师:

《国歌法》是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将激励所有中国人民唱响、唱好这首最庄严、最神圣的巍巍大国之歌。

国歌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实现国家富强的历史和精神。《义勇军进行曲》也是唯一写入宪法的文艺作品。国歌法的制定出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意义重大,保护的不仅是一首歌,是国歌背后的国格,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民族精神。

国歌法主导思想是宣传国歌,鼓励公民唱国歌,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教育意义重大,有助于引导青少年了解国家民族历史,更好地投身民族复兴伟业。

啊郝 律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啊郝 律师:

人格权是生而固有的,是每个人天生自带的光环,虽然我们不太宣传天赋人权的观念,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能认为是法律规定给予保护的。如果权利来自法定,那样我们将不得不承认予取予夺,随意剥夺权利的恶法亦法。

啊郝 律师:

承租人因其租住的房屋起火受伤,且起火原因尚不明确,而出租人亦在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救火,并将承租人送往医院救治的。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均无过错,则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出租人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赔偿。 

啊郝 律师: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现实,着眼于满足新时代发展的司法需求。一是增设了一些明显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类型,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专门的条款,解决了规则缺位、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一些规定作了细化或调整,比如完善了关于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邻法之间的关系,使法律体系更为协调一致。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保障,相信随着该法的实施,自由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氛围必能得到进一步的培育与深化。

啊郝 律师:

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平等地对待全体股东,那么,这部分内容为自治规范,只需要股东会形成决议即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针对的是个别股东权,则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个别股权予以限制或剥夺欠缺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因此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只能以合同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即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对于未同意的股东没有约束力。

啊郝 律师:

股权收购法律风险提示:

第一、 作为股权收购方,务必要在签约前对欲购买的公司股权进行尽职调查。而尽职调查最基本工作则是调取标的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查询该股权是否曾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已经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如果收购方未尽审查义务,将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善意的收购人,也就不能够取得股权。提示拟受让公司股权的企业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应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诉讼仲裁等情况,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 受让方还应对标的公司的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发现交易风险并提前做出预防。例如,涉及到公开出让的,还应研读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以便在对交易标的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若发现转让方未完整提交并公开相应文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务必要求其在参与竞拍之前完整公开,并索要完整版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需要设置完备的陈述。

啊郝 律师:

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未被推翻,被执行人就应当依法履行债务。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暂缓执行,均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更不等于被执行人被豁免履行义务进而无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啊郝 律师: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啊郝 律师:

购房者在购房时,该商品房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应优先保护购房者的权利,对于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抵押权人涂销商品房上所存在的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此相对应,对于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啊郝 律师: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重大创新。虚拟货币存在种种风险,而相关认识和研究却存在一定欠缺。经过实证调研可知,在种种风险中,以比特币交易机构的风险最为集中,这些潜在风险包括高管的道德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或比特币的风险;操纵比特币价格的风险,等等。鉴于此,美国纽约州率先对之立法,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营机构的网络安全、反洗钱机制等三个领域作了重点规范。

啊郝 律师:

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啊郝 律师: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啊郝 律师:

房产归属纠纷所需诉讼证据: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等级、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啊郝 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时,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因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被确认无效后,依据该协议取得股权与转让价款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啊郝 律师: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院有权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但若被执行公司积极配合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不再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

啊郝 律师:

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项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得以优化变更,建筑面积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因容积率变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价值与容积率呈正相关,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其应分获的房产面积亦相应增加,该方当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当事人对于应分得但未实际获得的不足部分,如让另一方实际交付已不现实,可根据市场行情认定该部分房产价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足该部分面积差。

啊郝 律师: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啊郝 律师: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未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啊郝 律师:

找法的过程颇有点类似胡适所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主要步骤如下:

1、首先是要根据对法律大厦的基本了解,找出可能适用于案例的几个规范,比如,侵权或违约,违约情形下又有几种选择。

2、审查各个规范的构成要件在事实情况中是否成就。

3、对成就的各个规范进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利弊分析。

4、选定最终的诉讼策略。

啊郝 律师: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证据: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2.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3.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4.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设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5.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6.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7.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8.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9.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啊郝 律师:

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或变相分红,会导致有关分红的公司决议无效。

另外,并非只有工商登记的股东才能诉请公司决议无效,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可享有与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其股东地位依法应予保护,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啊郝 律师:

现实世界是动态的、复杂的、多维的,语言描述是静态的、一维的,法条不是一个很好的现实的描述者,他像洞悉世间百态一样,把一个完整的故事按照按照节省立法资源的的原则剪辑的七零八乱,运用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把通用的规定放在括号前面,大量采用指示参照技术,让人来回穿梭于法条之间。法条的适用者面对具体的案例,必须把相关的法条按照事情本来的面貌整合回来。避免因为思考不够体系化和严谨,产生不利的结果。

啊郝 律师:

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角度上讲,公司原股东不仅要在公司其他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做出及时的响应,适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且要密切关注公司其他股东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由于己方并不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东,貌似其行使股东优先权存在障碍,但是在其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与外部第三人意在通过本案的交易模式间接入股目标公司时,其可以以拥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制止该种恶意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啊郝 律师:

开发商逾期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责任承担规则: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及《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也不会约定贷款利率,故依此确定违约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商品房买卖解释》未对此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确立的原则,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人民法院可参照《买卖合同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龙城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虽然上述规定针对所有权调换形式,但是从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而言,该规定的重点应在于以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因此,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即使被拆迁人享有的部分为租赁权,则原则上应考虑对上述规定作扩张解释,即应考虑上述规定的适用。

啊郝 律师:

房地一致原则是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其核心内涵在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分别或单独处分,分别或或者单独处分的视为一并处分。此处的处分不仅指买卖、互易等以发生所有权变动为目标的行为,也包括抵押行为。即房地分别抵押或仅抵押其中一项的,视为一并抵押。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之规定,置换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嗣后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具有对抗抵押权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权人对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行使。

啊郝 律师:

矿权企业并购中,合同性质应认定为矿业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主要应取决于矿业权人更名与否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涉及探矿权转让等因素;非矿业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在收购拥有矿权的企业时,受让方务必要做好法律尽职调查、设计科学的公司收购合同。不但需要在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方面调查对收购矿业权公司股权或资产的规定,还需在地方层面上规范性文件上对前述事项是否做出了更细化更严格的规定。

啊郝 律师:

公司内部股东代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以股东名义收购其他内部股东股权的行为,形式上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向股东外部转让股权,该行为规避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啊郝 律师: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之因果理论分析: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未来发展,王泽鉴先生有一段话,颇令人深思:“相当因果关系说困扰着各国法院及学说,产生永无穷尽,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台湾地区,原审的见解被终审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级法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过程,而法学者应就个案从事较深刻的分析,建立较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避免流于主观法律情感的恣意,以空乏的说辞,掩饰未经深思熟虑的观点。”

确实,渴望在因果关系认定上能够构建一个一致标准的努力已经被证明是徒劳,在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上一个正确的态度似乎应该是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一般性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例的比较而建立起类型,探讨其适用的具体方法,从而维护该一般标准适用的妥当性,并进而在个案中达致符合正义的运用。

啊郝 律师:

虽然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了收条,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表明其已收到大额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有的借条或收条是被胁迫而写,也有的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因此,不能仅凭贷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贷款事实,并就出借款项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啊郝 律师: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众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协议、欠条、借据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

啊郝 律师:

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啊郝 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啊郝 律师:

2017年获选的“中国商法十大事件”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民商法立法体例获新突破,商事立法得到完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颁布实施,公司审判规则再获完善;

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重视企业家作用;

4.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社会反响热烈;

5.438家公司成功ipo,创下中国资本市场有史以来之最;

6.“商法通则”立法建议与商事立法体系完善系列学术研讨会举行;

7.龙薇传媒以蛇吞象遭证监会顶格处罚,引社会各界关注;

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颁布,营商环境法治化进一步推进;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人大常委会二审,世界首创立法推出在即;

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金融审判工作。

啊郝 律师:

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极有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行为,并且其手段极为隐蔽。特别是公司股东利用不当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更是不易发现。对此,债权人应当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

二、当利用不当关联交易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之后,债权人如何证明不当关联交易,使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不当交易过程中通常会伪造交易文件,欠缺支付对价的凭证,因此债权人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交易真实性的证明,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第三人不要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需就其帮助转移财产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啊郝 律师:

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股权转让往往是被动的股东更替,与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无实质联系,故要更加突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因此,不能因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拥有优先购买权就推定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也拥有优先认缴权。

啊郝 律师:

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者的年龄,如果房子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那他就是房子的主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可以给孩子买房,但不能随便卖掉孩子的房产。因特殊情况要出售的,也必须确定是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同时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即使卖房从根本上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但假如其他监护人坚持不同意,房子依然卖不成。另外,这房子也不可以进行抵押,《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总则》中都有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产为第三方作担保。

啊郝 律师:

《公司法》禁止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原《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啊郝 律师:

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一般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对于和解协议中债权人未明确放弃的剩余债权,债权人仍有权据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啊郝 律师:

【关于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啊郝 律师:

我国对国有土地管理实行的是按用途管理体制而非按用地主体进行管理,故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境外法人与境内法人均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受让人作为境外法人,其与境内法人享有同等待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啊郝 律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的,则可认定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所有,而应归借名人所有。

啊郝 律师:

“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是指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转让的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处于优先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购买的地位。若对外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价格远高于股权实际转让的价格,实质上背离了同等条件,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无效。

啊郝 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2)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3)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凡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成立。

啊郝 律师:

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拟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及时解决补偿问题。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啊郝 律师: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啊郝 律师:

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人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或者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其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啊郝 律师:

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但非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董事或因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因负有监督职责而未履行、或因对增资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等情形而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概归因于公司董事。

啊郝 律师: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啊郝 律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啊郝 律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今天上午9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保姆纵火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啊郝 律师:

消费者购买的蜂蜜产品上标注有“一级品”标识的,应当认定该产品属于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因销售者有义务在进货的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故在消费者购买了标识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销售者未能尽到检查验收义务,构成欺诈。此时,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啊郝 律师:

销售者向消费者售出的产品在三包期限内连续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在连续修理两次后,以该产品已过三包期为由不予更换。而消费者提供的三包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在三包期限内,故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有义务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退货。但鉴于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故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且无权收取折旧费。

啊郝 律师: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部分。

啊郝 律师:

“以让渡股权的方式设定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该种让与型担保灵活便捷可以方便当事人融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视为当事人在商业实践中的创新活动,属于商业活力的体现,不应以担保法未规定该担保方式来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论何种担保,其本意在于实现担保债权受偿的经济目的,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禁止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债权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取担保标的所有权。同理,让与担保也并非为了帮助债权人因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得所有权从而变相获取暴利。因此,当事双方应经过股权回购或变价清算受偿的方式处置股权,禁止债权人直接取得股权。

啊郝 律师:

“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其中,外部债权人不限于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对于显名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股东不得以其实际出资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啊郝 律师:

出租车经营权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当前全国各城市的出租车经营现状看,出租车经营权的行使及转让确实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及价值,如果该权利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因其取得而产生的利益和价值如不进行分割,对于不行使运营权的一方明显失去公平。所以,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如要求分割该运营权价值的,可以就该运营权包含的经济利益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在对该价值进行评估后,由运营权享有者向对方进行补偿,该补偿应于转让发生时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权利转让获取收益后,才可根据财产性质进行分割。出租车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啊郝 律师:

影子银行的存在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创新,银行为影子银行进行配资为银行转移了风险,扩大了利润,应该值得鼓励,中国连续长达七年的经济下行导致绝大部分企业都无法通过银行的风控获得融资,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的同时将自己最不擅长的风控环节进行了外包,将自己最擅长的资金优势发挥到了最大,自己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也间接支持了实体经济。

啊郝 律师:

由于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一直没有推出,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被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征税,因而无法解决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和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性质的彻底穿透问题。

业内呼吁,推动为公司型、合伙型等各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税收环境,推动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就表示,我国已制定了对政策性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税收中性原则,应该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啊郝 律师:

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满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除须满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件外,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对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的判断,通常是审查受让人与债务人的社会关系、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受让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方式(如行政指令划拨)等。对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进行认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啊郝 律师:

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过发包方同意,也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啊郝 律师: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亦系一种债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预约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因预约内容可确定,且具备相应当事人,则该预约合同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该预约合同的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购房人作为预约合同的权利人有权诉请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上述义务。

啊郝 律师: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股权转让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应视为股权转让条件已发生实质变更,应当重新通知其他股东。

龙城律师: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啊郝 律师:

在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因工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负责赔偿。但鉴于承包人系借用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建筑资质承包工程,即使劳动者与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之间无劳动关系,但因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且缺乏赔偿能力,为保障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济,应由最近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龙城律师: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啊郝 律师: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啊郝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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