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8年10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贾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1月。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2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
以案释法
贾某与李某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限已过,贾某仅支付了全部借款利息,未偿还本金,属违约行为。故对李某要求贾某偿还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李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每天按未还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月利率1.87%计算。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5‰,故贾某应按月利率0.37%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律师提示
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法律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同时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就可以支持,但对超过部分,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应支持。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