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竣工违约的含义,逾期竣工什么意思-尊龙平台登录

用卡经验网 2022-10-27 20:46: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责任认定


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鸿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下称双雄公司)

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鸿圣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鸿圣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双雄公司与鸿圣公司于2005年8月1日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雄公司将2#车间、1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发包给鸿圣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总计为240天,工程总价一次性包死为1040万元,合同对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鸿圣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进场施工,2007年5月30日经双雄公司、鸿圣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

2006年9月1日,双雄公司将3仓库的建设工程发包给鸿圣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总计为77天,工程价款为1393590元。鸿圣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开始施工,但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另查明,2#车间、1#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的约定工期为240天,实施施工工期为614天,施工期间受台风影响施工的为14天,扣除合同约定春节12天,连续下雨8小时以上的为7天,共逾期计341天。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合同效力问题。双方2005年8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06年9月1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二、2#车间、1#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及3#仓库工程的违约金问题。2车间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开工时间为2005年9月23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总计614天。双方合同约定扣除春节12天,连续降雨8小时以上的为7天,作为不可抗力的台风影响为14天,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工程逾期为341天。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故鸿圣公司应当给付双雄公司因2车间、1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期的违约金341000元。鸿圣公司主张因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63 135 72天,提供了由将文彬签字的工期延期审批表。经审查,延期审批表内容不客观,存在伪造可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主要理由如下:1、蒋文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明确审批表系做资料补签的。2、从黄岩先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内容分析,2006年6月11日、7月16日、8月20日,鸿圣公司完成六层梁板、六层柱、屋面梁板混凝土工程,而工程延期审批表显示该段时间属于停工时间。工程延期审批表显示2006年6月12日至8月8日工期顺延,同时又以2006年4月28日至9月10日工期顺延出现了同一时间段两次工期顺延的现象,说明鸿圣公司提供的证据明显存在互相矛盾之处。4、鸿圣公司以工程设计变更主张2007年1月7日至3月18日期间属停工,但其却在2007年1月13日、1月24日、2月17日、3月2日、3月16日又以连续降雨影响施工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既然因设计变更停止施工,客观上不可能出现因下雨要求顺延工期的情形,足以认定鸿圣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互相矛盾。3#仓库施工至今尚未竣工,而双雄公司要求鸿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故双雄公司要求鸿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应待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另行主张。鸿圣公司主张工程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双方合同约定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双雄公司已委托鸿圣公司办理,鸿圣公司接受委托后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义务属于鸿圣公司,其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双雄公司委托鸿圣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由此,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鸿圣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双雄公司2间、1仓库、2#仓库、宿舍楼工程的工程逾期违约金了341000元。

双雄公司上诉称:3#仓库工程鸿圣公司施工已逾期,应按约定标准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鸿圣公司自2006年10月19日起按1393690元的0.5%/每天支付3#仓库工程期违约金(至一审最后一次开庭2008年8月5日止应计违约金为4111385.5元)。

鸿圣公司上诉称:由于双雄公司不按约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变动增加施工,造成工期延长,审均未予考虑,而单纯认定鸿圣公司逾期工341天是不公平的。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双雄公司厂房、仓库、宿舍楼工程建设,先后于2005年8月1日、2006年9月1日协商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有效正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从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现就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已知的案件事实,分析认定如下:

一、涉案工程工期延长的原因及责任认定。2005年8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影响施工因素即工期可顺延条件,认定鸿圣公司工期延误341天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按照合同关于工期延误约定的计算标准,判定鸿圣公司偿付341000元工程逾期违约金,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鸿圣公司上诉提工期延长系双雄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变更增加所致,因缺乏依据本院不采纳。二、3#仓库工程的违约金问题。由于鸿圣公司承接3#仓库工程后,未按约完成工程,而双雄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双方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故双雄公司主张3#仓库工程违约金及鸿圣公司主张工程余款,应另案处理。三、双雄公司是否存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原审根据鸿圣公司施工工期逾期,及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提交工程决算资料的事实,依双方合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工程款付至97%的约定,从而确定造成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结算的责任在于鸿圣公司,既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鸿圣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据上分析,原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予以维持原判。


评析

建设工程工期途期造,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的完成日期,从而导致整个建设工程逾期竣工,或者是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逾期违约责任。工程工期的延误一般会造成合同双方或一方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2#车间、2#仓库、宿舍楼工程开工时间为2005年9月23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总计614天。双方合同约定扣除春节12天,连续降雨8小时以上的为7天,作为不可抗力的台风影响为14天,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工程逾期为341天。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故鸿圣公司应当支付双雄公司因2车间、1、2仓库、宿舍工期违约金3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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