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068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
对方就会给你报酬
不需要花多少时间
轻轻松松就能赚上一笔
你以为找到了
躺着赚钱的美差
其实你可能已经
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简要案情
自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报酬,经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用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60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201564元,非法获利3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为获取报酬,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介绍被告人王某甲用其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转账,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60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201564元,非法获利125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退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因其天生隐蔽特点成为滋生各种犯罪行为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活动,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逃避打击,他们往往选择购买他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导致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但还是有不少人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借、出售银行卡,导致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贪图“好处费”而出借、出租银行卡,否则轻则受到银行业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信用惩罚,重则涉嫌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千万别因贪图小利
而酿成大错!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