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付款流程繁琐而采购需求紧急而由劳动者垫付、餐旅费先垫付后报销等情形并不少见。因用人单位拒不付款,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的,该种争议究竟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如属于劳动争议,则需以仲裁为前置。争议的定性,对于劳动者权利实现效率有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于劳动者垫款性质的分析,以期对于该类情形的救济途径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劳动仲裁前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必须以仲裁作为前置条件。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一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劳动争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以下情形引起的争议: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直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确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其他请求的,根据最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此种情形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也就是劳动者无需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为用人单位垫付款项的性质
参考《解释》立法原意,在有工资欠条且无其他争议的情形下,争议内容明确,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出发,应不以仲裁前置为前提。
在劳动者为用人垫付款项的情形下,垫款并不属于工资性质,在仅请求返还垫款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参照《解释》精神和宗旨,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直接将垫款认定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但二审法院并未对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进一步的阐述,而是通过从《解释》宗旨出发,对于垫付是否应以经劳动仲裁裁决为前置条件。
三、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利息
在本案中,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形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自身权利,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主张利息。至于劳动者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利息的,则根据司法实践,很难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