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刘系业务伙伴,2021年6月1日,小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同时约定如逾期偿还,小刘自愿承担月利率10‰逾期利息和每月1%的逾期违约金,并向小李出具了一张借条。可两个月后,小刘并未偿还借款,小李催要时,小刘总说等等,小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约定计算)。
那么法院能支持小李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主张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28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29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才能受法律保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中,小李和小刘约定的月利率10‰的逾期利息和每月1%的逾期违约金,总计月利率为20‰折合年利率为24%。而小刘向小李借款合同成立时(2021年6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为年利率15.4%。所以法院只能支持小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15.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