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詹良和韩江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4日,詹良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韩江借款55万元,约定于2021年2月底还35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还清,并将位于某小区1304号自有房屋作为上述借款担保。2020年8月5日,詹良以该理由再次向韩江借款2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至今,詹良未按约归还借款,多次催收未果。
借条1:
“今借到韩江现金55万元,还款时间于2021年2月底还35万元,余款2021年6月底归还。以上借款以双湖苑1期1幢1单元1304号住房(合同签约备案号:77**31)作抵押担保。”
借条2:
“今借到韩江现金20万元。”
庭后,法院依法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将韩江所举证据发给詹良质证,詹良在微信中表示“共计向韩江借款40万元,其余35万元是韩江要求詹良支付的利息”,但詹良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抗辩意见。
案件分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江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贺刘成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贺律师认为,借条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该确认其效力。韩江所举借条载明詹良认可借款本金75万元,詹良虽通过微信口头抗辩借款本金仅有40万元,但一直未到庭纠正证明韩江主张的借款不属实或已归还,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借条1约定的还款时间均已到期,借条2未约定还款时间,韩江可随时要求归还,故韩江要求詹良归还借款7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韩江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 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5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lpr计算至2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詹良负担。
办案心得
“从证据来说,我方只有借条、10多万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对方提出相反证据,难度将会加大。”贺律师谈到这起案件时说道,“我们提出的两点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说比较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律师简介
贺刘成 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法学学士学位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案件人名、地名、企业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