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镇江11月11日电(通讯员林嘉欣 李文浩)在诈骗团伙的“帮助”下贷款买车,提车后立马转卖,对于应还的贷款却置之不理,直到被警方抓获,陈某才意识到原来购车手续都是用的自己的实名。近日,由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一审宣判,骗取车辆贷款的陈某及马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有借无还”的车贷
“我是来报案的,有人到我们公司贷款买车,车子提走后一分钱贷款都没还!”邱先生报警称。邱先生今年37岁,在丹阳a品牌汽车专营公司担任销售一职。
2020年6月初的一天,邱先生接到了镇江a品牌汽车专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的电话。简单交流后,他得知对方手上有个客户需要订某款小轿车,但对方公司并没有现车,便想将单子介绍给自己。了解情况后,邱先生立即同意。
“当时我们算下来车价是18.79万元,保险费用7000多元,客户准备贷款12.5万元。”在收到买车人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后,邱先生便从公司系统向内部金融公司上报了金融审批贷款。当天下午,贷款便被审核通过了。
几天后,经事先联系,邱先生在店内接待了客户陈某,验车后,后者缴纳了车款的首付并办理了保险、临时牌照等一系列手续。随后,邱先生将资料提供给了金融公司,12.5万元贷款放贷完成后,陈某便将车提走了。
6月下旬的一天,邱先生接到了连云港a品牌汽车专营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对方询问他是否给一名叫陈某的客户做了车贷。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对方告诉他自己公司被此人骗了车贷,车子已经被卖到外地了。意识到不妙的邱先生立即登录系统后台查询车辆位置信息,发现卖给陈某的小轿车此刻正停放在河北石家庄的二手交易市场,他马上报了警。
警方介入侦查后发现,这并非只是一起简单骗取贷款的案件,这背后隐藏了一个用“买车—骗贷—卖车—分赃”模式敛财的犯罪团伙。
“东奔西走”的买卖
陈某今年43岁,小学毕业在家呆了几年后便开始“跑江湖”了,过程中认识了马某,后者长期帮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车贷”“美容贷”等贷款业务也有所涉足。
2020年5月,由于手头比较紧,陈某便向马某表达了自己想贷款的意愿。“当时她告诉我可以在她那里做‘车贷’,就是去贷款买车后,还一个月贷款假装表明想偿还的意向,再往后的贷款就不还了,而贷下来的款项会给我一定的好处。”即使明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面对“真金白银”的诱惑,陈某还是同意了。
之后,陈某经介绍来到了成都,接待的男子帮他伪造了一份月薪1.4万元的收入证明,他也配合前往银行做了征信报告。随后,陈某又到了石家庄与两名男子碰头,三人又马不停蹄地来到了江苏盐城。
“第二天,一名石家庄男子带我去了附近一家银行,并拿出10多万元现金存进我的银行卡里。”紧接着,二人又来到了盐城一家a品牌汽车4s店,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20余万元的suv汽车,贷款12.1万元,而首付、保险等费用均系通过刚存的10万余元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二人便开着新购买的车去了山东聊城,并将车停在了当地。
之后,陈某又在另一名石家庄男子的带领下,按照与上次“购车”同样的流程在丹阳一家a品牌汽车4s店内通过贷款12.5万元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价值18.7万元的小轿车。之后又由该男子驾车,将这辆小轿车开到了山东。
到达山东后,陈某按照这两名石家庄男子的指示先后为小轿车及suv汽车上了牌照。“之后我们又开车到了石家庄,他俩在那里把这两辆车都卖了,车卖了之后他们也就把我甩了。”车辆处理完毕之后,陈某便联系了马某,后者分两笔转给他3.5万元,他也按照事先约定,为两辆车还了第一个月的1.2万元贷款。
“造因结果”的制裁
第二期还贷日很快就到了,但应还的款项却迟迟不到位,陈某也联系不上,汽车公司很快报了警。由于购车手续均系实名,陈某很快被抓获归案。根据他的供述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信息,警方不久便找到了马某。
据马某交代,自己是在微信好友“张先生”那里了解到了“车贷”业务,由于缺钱,在得知成功介绍“客户”能得到一笔不菲的“佣金”后,她便动起了帮忙介绍客户赚差价的念头。之后,她将陈某介绍给了“张先生”,而自己则是双方之间“传话筒”。
“我早就知道他们是想让陈某贷款然后不还,所以我还跟陈某说了一下贷款不还的后果,但他说无所谓。我也有侥幸心理,觉得他们违法犯罪应该找不到我,所以我就继续做了。”马某归案后供述。
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后发现,由于“张先生”等一伙人的作案过程极其隐蔽,没有任何可以核实身份的信息导致团伙其他人员并未到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追逃。陈某、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233917.03元的贷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判决后,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审查不严、部分地区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刑事风险提示函,并至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督促筑牢制度篱笆,主动预防犯罪。
来源:正义网